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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營業


洪OO 發問於 2019-11-13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們公司負責人名下有兩家企業,一家掛名為荷蘭商在台灣分公司,另一家是台資私人企業,負責人台灣不動產已經賣出,並有意將台資私人企業公司結束,我的疑問是:
1. 我原附屬於台資私人企業公司名下,如果老闆結束台資私人企業公司,將我轉到荷蘭商台灣分公司,老闆表示我原有年資,休假全部保留,請問我要如何保障權益?這樣是被資遣嗎? 我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 我是55年次,屆臨退休年齡。
2. 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將近15年,在新舊制退休制度轉換時,公司也沒有將舊制退休金結清?這部分是否有違法?

感恩,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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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洪君您好,
一、您所任職之甲公司改組或轉讓給乙公司,依您所述您應為乙公司留用勞工,如您同意被留用,則您與乙公司訂定勞動契約,工作年資接續計算。如您拒絕與乙公司訂定勞動契約,則屬資遣情形,適用資遣規定。
二、如您於勞退新制及舊制轉換時擇定新制,即同時有新制及舊制年資及退休金,舊制部分退休金仍須符合勞基法第54條規定,於您退休時方可請求。


參考規定:
A.勞動基準法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B.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C.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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