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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退舊制資遣費追討

勞退舊制資遣費追討


黃OO 發問於 2019-11-02 | 桃園 | 製造業

Q: 各位律師,您好:
請問以前任職過的一間有限公司,現約歇業15年,當初公司要歇業時並未予以資遺費,也沒簽自願離職相關文件,現聽聞該公司要領回勞退舊制帳戶裡的餘額,請問這樣還能做追討嗎?怎麼做呢?謝謝您。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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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君您好,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為15年,即您被資遣時30日後起算15年須向雇主請求,如已超過15年時效,您仍得請求,但雇主得主張該請求已超過時效而拒絕給付。

參考規定:
A.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B.民法第125條、第144條第1項:「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臺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該法雖無明文規定,惟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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