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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獎金以預支名義發放

獎金以預支名義發放


吳OO 發問於 2019-10-17 | 臺中 | 製造業

Q: 請問!
我公司(股份有限)底薪為5號薪轉 當月獎金隔月10號後發放
10號後發放的獎金都是寫"預支"
比如像八-九月份獎金就以 預支年終獎金為由發放並簽名在預支簽名條上簽名
(預支年終或是三大節日...各種預支)
想請教的是我簽名在預支條上往後離職公司能以預支單來追討獎金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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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薪資報酬性質係採實質認定,與發放名義為何無涉,業績獎金如確屬勞工招攬業務、開發客戶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不因改以三節節金名義或預支發放而改變其性質。
如以下判決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
依兩造提出之節金計算資料,顯示節金係逐月按負責銷售區域業績計算數額,且應扣除駐點而無業績日數,若有差額尚計算應補發、扣還金額,並於每季結算,而乙○○除上開「節金」外,僅按月領取「本薪」2萬1800元,然得於不逾季節金預估數額範圍內,先向公司預支季節金,足見以「節金」名義給付項目,係因乙○○負責之各銷售點產品上架、促銷、推廣等工作,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屬雇主因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屬勞基法所稱工資,大統公司辯稱其性質係為激勵勞工而額外給予之獎勵,不具工資性質,不足採信。

是以,即使公司以業績獎金包裝成三節節金、年終獎金之預支方式發放,並要求簽領,然而該等節金、獎金之性質,均係屬於業績獎金之雇主因勞動對價所給予之經常性給與,即屬工資。故即使離職後,公司亦無法以該借支條向您追討款項,因該款項均係您勞務所得之工資。

簡要回覆如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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