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租用"分享辦公室(商務中心)"與一般傳統的辦公室.在稅法或相關法律有哪些要注意的?或限制?
A:
您好
因為您沒有特別說明您是以什麼身份(即個人或法人)租用商務中心或一般傳統辦公室,亦未說明商務中心或一般傳統辦公室的所有人(即房東)是個人或法人,因為就稅法部分,在個人及法人部分有不同規定,無法一概而論,會建議您準備更為齊全的資料再詢問律師較為妥適。
另外依照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若您承租某不動產超過五年,會建議您將該不動產租賃契約拿去公證,未來若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給第三人,經公證後的該不動產租賃契約才可以對抗受讓的第三人。
以上建議係依您詢問內容跟提供資料回覆,供您參考。
法郡法律事務所
鄭瑜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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