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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老師不能拿資遣費嗎?


沈OO 發問於 2019-10-10 | 新竹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本身是幼教老師
我的服務單位是社團法人機構,屬非營利公辦民營之幼兒園
日前遭園方資遣,有開教評委員會,也有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我的薪水是服務單位給付,但園方目前咬定教育部審核資遣不過
說教師不能隨便資遣,而不願給付資遣費
但市政府方面回覆給付薪水的單位就是給付資遣費的單位
跟教育部沒關係?!
所以想請問律師我能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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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題旨:
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
第 39 條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
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
定。
第22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
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
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
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
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
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是以,因您的身分非適用勞基法之規定,而應是按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之規定,園方主張尚須依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仍屬無誤。

又按教育部100年7月26日臺人(三)字1000125634號函

二、資遣案件:因資遣案件必須踐行相關必要程序(如: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送本部核定;職員須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後,依上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教職員若對資遣案件不服,應依法定救濟途徑提起救濟。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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