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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第451條第一項是什麼意思?


小O 發問於 2006-11-25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我先生酒駕,已與被害人和解
但因酒測達1.01,法院判決處刑書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請問這是什麼結果呢?
請幫忙理解,謝謝!!

瀏覽人數:8365
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說的是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某某法院檢察署,而不是某某法院刑事庭),要求法院以簡易程序處刑的話,通常是檢察官認為犯罪情節不重,所以要法院直接以書面審理、直接判刑,法院可以不必開庭就下判決,但前提是法院的判決,必須是要讓你緩刑,或是得以易科罰金的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簡單講,就是不能判年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又不宣告緩刑,讓你至少有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的機會。


參考法條:
刑訴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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