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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員工遲到因此「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發給「沒有提供勞務」期間的薪資,但是不可以額外扣薪水作為處罰,可以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7 號行政判決以及判決中援引的函釋,而且雇主扣勞工的薪資,本來就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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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7 號行政判決
「...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逾徑解泱,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ll月16日82台勞動二字第62018號及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在案。上開二函釋乃勞工行政中央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闡明勞動基動法之原意,核與相關法律規定並無違背,自得予以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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