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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買賣未依約過戶要求解約還車


林OO 發問於 2019-09-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自家小孩為購車人(甲方)小孩朋友為賣車人(乙方),事於3個多月前甲方考取駕照後預購買機車代步,因甲方仍為學生僅能靠打工存取微薄薪資預購機車。
某天乙方得知甲方有買車需求又因購車現金有限予以告知甲方自己(乙方)也打算換車那就將他正在使用中車輛以分期方式賣給甲方,雙方口頭協議以4萬元為買賣金額分3個月3期支付,頭期支付2萬2千元同時乙方也將車輛交給甲方待第3期尾款支付後方能辦理過戶,因本人小孩(甲方)剛考取南部大學,新生報名登入時須一併繳交機車型照影本資料才可騎乘,作為父母得知後希望能將此事盡早完成登記,預將剩餘尾款先予以給付乙方辦理過戶事宜,甲方隨後即向乙方通知欲提前交付尾款辦理過戶,但乙方答覆甲方該車輛尚有貸款未能立即辦理過戶,必須等貸款期限到期繳付後方能過戶無法提前辦理之藉口來回應。
得知該情形之父母當然覺得事有蹊翹欲告知甲方當初協議時買賣切結書上是否有載明該情形,甲方此時才告知父母只有口頭協議並未訂立契約,父母得知後立即請甲方通知乙方於住處轄區派出所內簽訂買賣切結書,乙方依時間赴約,當時簽訂契約時才得知乙方非車主登記人,乙方說法為當時購車年紀未滿18歲所以....。該日當場與乙方簽訂買賣契約上載記車號及雙方身分證資料及用印另外協議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前完成過戶交易並將尾款金額13000元交付乙方之內容倘若解約應以實際已給付乙方之金額退還甲方無其他附註之項目,解除交易。
現在問題來了,乙方於9月初多日要求甲方將車輛配合乙方至車行估價打算以{現值}金額退還該之前以給付之金額解約,並且於訊息中要求甲方於9月13日前將車輛交還以方,請問我們甲方該如何處理?麻煩請提供我們一些相關資訊及處理單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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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切結書上已約定應於108年10月15日前完成過戶並將尾款金額13000元交付乙方,如解除契約乙方則應按甲方實際給付之款項退還等語。
則倘雙方解除契約則甲方應將機車歸還,乙方應將甲方已給付之款項即22000+5000=27000元退還,方符合該切結書之約定。
是故,乙方於9月初多日要求甲方將車輛配合乙方至車行估價打算以{現值}金額退還該之前以給付之金額解約,並且於訊息中要求甲方於9月13日前將車輛交還乙方之要求,因切結書中並未無如解約時,乙方得按機車之殘值退還甲方款項等約定,乙方主張即無理由。
建議甲方得以上列理由為據,先和乙方討論退款還車事宜,如討論未果,再至地方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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