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題旨,
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則本條客觀上來說,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
故而您要注意的是是否故意為此犯罪行為,然而您已簽下內容為因在外轉單造成公司損失的自願離職書,並扣除6月全薪補償公司,再客觀條件上來看,已會使人認為您自承對於公司有背信之情形。
雖您主張係在非自由意識形態上簽下這份自願離職書,但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您再簽下該離職書時,有受到外力之強暴脅迫之情況。
建議您洽詢專業的律師,尋求協助。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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