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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價單的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19-09-11 | 臺北 | 其他

Q: 我是一位兼職的平面設計師,近期有客戶找我做名片設計,我傳送了我自製的報價單給對方,請他確認設計內容與金額,對方並無回簽,只有在通訊軟體回覆我說「OK,可以開始設計。」請問這樣的狀況,這報價單是否已產生法律效益?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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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民法第153條第1項明文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對於客戶提出設計名片的需求,您以報價單報價之方式,為坊間常見之商務習慣,時下因通訊軟體發達,為求方便連繫,契約當事人往往會另外以通訊軟體多元連繫,已不再拘泥於傳統之聯絡方式。
二、除非雙方事先約定須以回簽報價單(書面)作為確認契約合意之「唯一」方式,或者對方能證明通訊軟體帳號被盜用,否則,對方並不得任意否認其承諾。此有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可供參考。
三、若您有所疑慮,為免不必要之爭端,建議可以其他方式連繫客戶再為確認,以保權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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