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醫院的行政櫃檯
當初簽合約未做滿一年要付違約金2萬4
最近提出離職 但人事部的跟我說 合約是民法與勞基法無關 但合約內容都跟勞基法違反
想請問這樣離職 一定要付違約金嗎
A:
您好:
由於來文較為簡略,扼要回覆如下:
就法理上而言,民事契約/協議之內容縱可依雙方自由意志訂立,但,契約之約定內容原則上不得違反法律所明文禁止或強制之規定,且權利之行使應依誠信原則為之。(民法第71條及第148條規定參照)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且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宗旨,倘若如文中所述「合約內容都跟勞基法違反」,加上您有違約金應否支付之之疑慮者,建議可向公司所在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