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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業務侵占


孫OO 發問於 2019-09-09 | 臺北 | 其他

Q: 大約107年4月公司請我繳納車輛ETC費用5000多元但我將帳款挪用了
公司再7月時收到ETC未繳費而發現,並請我簽下聲明書以後不再犯,想請問
這樣聲明書有效嗎??法律追溯期為多久??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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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孫先生/女士您好,

按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依照您所提供的資訊,您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罪或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上限均為五年,因而適用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追訴權時效為20年。

倘若您簽署不再犯的聲明書,日後有可能會作為您承認挪用款項之證據。如果您要將該筆款項返還給公司,建議以匯款等方式留下書面紀錄。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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