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公司員工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是勞工保險法中四個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勞健保的部分,公司願意繼續負擔,這種狀況,實際上是可以替員工繼續加保嗎?
A: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四個原因: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任職滿1年,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
因此如非上述四個原因的留職停薪,勞保部分應無法繼續投保。
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按「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健保部分似乎沒有強制規定僅能有上述的四種原因才能在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但若投保單位同意為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之勞工繼續投保健保者,則投保單位仍須負擔其依法應負擔部分,且不得調降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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