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加班(延長工時)一事,可以參考勞基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公司必須依照前述規定,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再於每次加班前詢問個別勞工的加班意願,方為合法。
此外,即便取得勞工同意加班,公司仍必須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照您來文所述的情況,公司要求員工在正常上班時間外,留下來處理工作事務,卻不給加班費,此部分已經違反了上開規定,若經檢舉,主管機關可以裁罰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建議您可以先與其他有同樣困擾的員工共同向地方政府勞動(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請公司依照延長的工作時數給付加班費,並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俾兼顧勞資關係和諧。而若公司仍態度強硬或置之不理,則您可以再向勞動(工)局提出檢舉,透過勞檢員的稽查與裁罰命公司改善,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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