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在一家某某補習班當正職老師,2019年1月簽約的,而做到現在發現不適任想提離職,但當初的合約我沒有留下與拍照,合約是一年半,想問說如果提離職了,預告天數,及違約金部分會有哪些法律相關問題
A:
一、您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從來文可知,您任職尚未滿一年,「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依照過往經驗,也許您與雇主所簽訂之合約的預告期間與上述規定有別,但,勞動基準法為勞工之基本保障,民事契約之訂定,自是應依法為之。
三、至於,雙方有無違約金(民法第250條規定參照)、競業條款(第9-1條規定參照)或最低服務年限(第15-1條規定參照)之約定,仍是要參照相關合約,而約定之內容則是需符合法律之規定,附上相關法律條號供參。
您是契約當事人,可以請求雇主提供當時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供參。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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