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爭議事件及疑惑敘述如下,再麻煩您協助解惑。
(一)事件始末:
1.本人自107年4月起兼職接案美術設計的工作,因雇主表示有長期合作意願,故同年8月起辭去原正職工作,全職接案,工作為朋友介紹,未簽合約,與雇主均以網路或電話溝通與交件。
2.自今年4月起,本人開始由接案公司投保勞健保,薪資由原本一次匯入,改成分兩筆匯入本人兩個不同帳戶,一筆以薪資名義入A帳戶,另一筆未註明薪資入B帳戶。
3.但從今年6月起,公司除開始延遲發放A帳戶薪資(已領到6、7月的),並遲至今日(9/1)都未匯入B帳戶6、7、8月薪資,其間多次向雇主追討,資方壓了8次發薪日,但都食言,只表示公司內部有問題,正在更換負責人,所以薪資帳戶凍結,不能確定發薪時間。
(二)請教律師:
1.如果想追討薪資,是否建議先寄出存證信函?若雇主在公司非負責人,職稱為業務經理,存證信函的寄送對象為雇主(業務經理)或公司負責人呢?
2.如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聲請支付命令,被積欠的B帳戶薪資,一直以來並未註明是薪資款項,但有保留雇主當初約定薪資及LINE對話紀錄,以及過往薪資入帳的存摺資料,這些能夠當作佐證去追討欠薪嗎?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回答如下:
1.是否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追討?
存證信函的優點為成本較為低廉,且可做為曾經向對方追討的證明,故可先嘗試以存證信函催討。
2.雇主非公司負責人,這樣追討的對象為何人?
這涉及您受雇的對象究竟為何人,是受雇於公司抑或者該業務經理?一般的情況下都是受雇於公司,這樣的話您追討的對象是公司而非業務經理亦非公司負責人。當然這部分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3.Line跟存摺資料得否做為證據?
基本上在民事訴訟中,每一項資料皆能做為證據,有差別的是證明力的問題。
Line的對話截圖當然可以做為證據,但對方可能抗辯截圖是偽造的或其非對話當事人,這部分就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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