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82年間出國時聽從摯友建議
將印鑑、房屋所有權狀、郵局存簿交由他保管
結果找不到人,錢亦被領光了
我向法院告他侵占、詐欺罪
然而被告一跑了之,目前被通緝
請問詐欺罪未經法院判刑追訴期是多久?
是按著舊制還是新制?
84年發生的事件是否追訴既往不究按照舊制呢?
還是用新制來執行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由於比較起來,修正前的舊法,關於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所以依照刑法施行法8-1條的規定,應該適用舊法也就是修正前所規定的時效。
參考法條:
刑法施行法第8- 1 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
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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