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位到府陪讀的老師,
負責照顧小朋友的安全到家長回家,
因為不是公司企業,
所以當然也就沒有勞健保。
暑假期間家長表示不需要到府陪讀,
等小孩開學後再繼續,
卻在快開學的時候才通知已經沒有陪讀需求並解僱,
想問這樣可以要求資遣費或什麼賠償嗎?
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問題,需要回到最上位的概念進行探討,首先必須確認您與家長之間究竟成立何種契約,如此才會影響您是否有勞基法上的「資遣費」請求權。
一般而言,到府陪讀、私人家教著重的法律關係在於老師受家長之委託,陪伴學童念書、學習。此種關係不像在公司服務,必須配合公司分工制度、依照上級主管的指示服勞務,且主管有權進行懲戒的「僱傭契約」;也不像工程案件中的工班,具有較高自由度、以完成指定工作為主的「承攬契約」。在民法上的定性上,私人家教較偏向「委任契約」,依照民法第528條之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而沒有勞基法的適用,也無法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請「資遣費」。
在委任契約中,因為重視的是雙方間信賴關係,依照民法第549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原則上家長是可以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沒有問題。不過,為了避免過於臨時終止契約,造成受任人受有損害,民法第549條第2項又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依照您來文所述,家長於暑假期間表示不需到府陪讀,而您也同意,此部分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因此您應無法主張暑假期間的損害;至於學期開始後,原本可預期繼續陪讀,但卻因為家長終止契約,若家長已經於合理期間內提前告知,並讓您有足夠時間找尋其他替代工作,除非您可以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本來已經有其他更好的工作規劃,卻因為與家長有承諾而推辭,現又因為家長單方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否則要主張損害賠償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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