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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期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如有加班的需求,也應該依照同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之後,才能延長工作時間,並於每次加班時分別徵求個別員工同意,並給付加班費或是經員工同意換補休,方為合法。
而即便符合前述程序,但每日正常及延長工作時間加總後仍不得超過12小時,此部分是為了維護勞工的權益以及身心健康,屬於勞基法的強制規定, 貴公司即便採取做一休一的作業方式,每日工時也已經超過法定上限而有違反勞基法的情況。若經員工檢舉或勞檢處主動查獲,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部分特別提醒, 貴公司應立即修正並調整工作方式,以免遭裁罰。
此外,員工甚至也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因員工不具可歸責事由,亦可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對公司而言影響甚鉅。
而每個月的延長工作時間,原則上也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且此部分也需經過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再向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動局)備查,否則也會有違法之情況。
雖然公司有違法之情況,但員工請假仍應該符合公司程序,例如找尋合適職務代理人,並事先前完成請假手續等等,若員工違反該規定,公司除了可以不予支付當日薪水外,若有獎懲機制,亦可依照公司內部獎懲機制針對該名員工進行考評,(例如減少績效獎金或是不給全勤獎金等)。此外,若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公司認為該員工有不適任之情況,亦必須事先發出警告予以提醒,或是有合理的考評機制,證明該員工確實無法符合公司要求、且無其他合適工作得以安排,方能進行解雇,否則容易被認為有違法解雇之情況。而若公司因為員工曠職導致人力調配不及,亦可另外向員工循民事途徑求償,不過此部分必須由公司負擔舉證責任,證明確實因員工的行為受有損害。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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