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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及「職業病」,惟勞基法除就職業病於該條第1 款明定依勞保條例有關規定認定種類及醫療範圍外,對屬於職業傷害之職業災害,則未設定義規定及認定標準。參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4 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保條例授權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等規定,勞基法第59條所稱「因遭遇職業傷害而死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當指雇主提供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設備等職業上原因,或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生死亡。基此,勞基法所謂之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勞動過程中發生(學說上稱為「業務遂行性」)。再者,職業災害補償在本質上既屬損失填補之一種型態,自須以業務和勞工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亦即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稱之為「業務起因性」)。質言之,勞基法規定之職業災害,必須同時滿足「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缺一不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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