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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無法強迫房東或房客一定要出租或承租房屋,房東或房客當然可以彼此協商續租,不過無法強制。只有在房東出售房屋時,法律上會保障房客對於新的買家仍為承租人【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法律上所稱的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是指天災,應不包含無法繼續承租的狀況,也就是加盟主在與總公司簽署加盟合約時,就應該要把承租標的的租賃期間預先設想,依經驗判斷,總公司應不會特別與加盟主於加盟契約約定將【加盟主無法繼續承租標的】作為退還加盟主保證金之事由之一,詳情還是要依照與總公司間所簽署的加盟契約而定。
基本上這是誠信原則,依照當時承租人承租時的房屋狀況,租約到期時就是依照原樣返還出租人,房東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承租人承租時的屋況當然依其證據,否則也建議承租人至少整理乾淨、不破壞標的物以返還出租人,不然房東有可能自押租金中扣除因此產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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