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委任合約的競業條款

委任合約的競業條款


張OO 發問於 2019-07-19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與某公司,簽了一份委任顧問合約,由本人依對方需求,提供製造活性碳濾布及濾網的生產技術,對方以每月新台幣5萬元整,共36個月,雙方簽了該合約,合約到今年9/30結束。

想要請教,一開始的三個月,對方負責人偶爾透過電話或line詢問技術,本人從未到該公司的辦公室及工廠,也從未參與他們試產跟產品,也未參與他們任何會議,所以不知道該公司技術,產品,客人。

該合約有附競業條款,要求合約期滿後2年,本人不得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本人現在如果去一家工程公司,賣活性碳濾網,如果二家市場重疊,這樣的條款會成立嗎?

瀏覽人數:1121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有競業條款之限制,然而依勞動基準法增訂第9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因此,若未給與合理補償,競業禁止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