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本公司於2014年下訂單給「韓國」的廠商製造產品,但嗣後由於不需使用該產品了,故在廠商進行製造之初即通知廠商暫停製造,且截至今年2019為止,該廠商皆未與本公司商討後續該如何處理之問題,亦未要求本公司支付任何價金,想請問各位大律師如下之問題:
一、請問本公司訂單未註明如因此訂單所生之爭議是適用何國法律,則將來進行訴訟時,是在何國進行?以及適用何國的法律呢?
二、本公司可否因時效已經過5年而拒絕支付款項給廠商呢?
以上,煩請回覆,感恩~~~
A:
1.請問本公司訂單未註明如因此訂單所生之爭議是適用何國法律,則將來進行訴訟時,是在何國進行?以及適用何國的法律呢?->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所以看您契約的規定或關係最切地
2.本公司可否因時效已經過5年而拒絕支付款項給廠商呢?->
按上開法律適用和國法律後方能決定該國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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