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因為出國從六月12請假到七月12部門主管也准假了,回國後辦公室說事假超過14天所以算離職,這樣不合理吧。
3.中小企業
A:
您好:
關於請假日數的部分,原則上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的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因此,依照法令規定事假的上限的確僅有14天,除非但若公司有優於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則仍依公司規定為主,勞工一般而言會先將有全薪的特休請畢後,才會動用到不支薪的事假。
而請假是否合於規定一事,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6/12至7/12一共有23個工作天,您請假的日數的確已經超出了法律之規定,此請假程序應該是有瑕疵,除非您還有特休或其他假別可以動用,否則公司原則上是可以否准超過的日數,要求您必須到職服勤務,未到職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然而,公司畢竟具有較為專業且了解勞動法令的人資人員,理應事先提醒員工或告知相關權利義務,讓員工可以事先進行調整,若公司先前已經准許員工的請假申請,但嗣後又反稱超過日數而予以資遣,此部分可能也會有瑕疵。
建議您可以先向公司提出到班繼續服勞務的請求,若公司仍採強硬態度,則您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協商,於調解委員的協商下,找出雙方均能接受的共識(例如調整以其他假別代替此次請假等),以圓滿解決問題,在此之前,請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例如公司先前准假的email、公文、對話紀錄等),以利於協商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在此一併提醒您,將來於請假前還是要向公司確認程序是否完備,如此方可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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