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前公司打來說上個月薪水多算了加班費,要求繳回,但是是人資自己的疏忽,若不予理會會怎麼樣嗎?目前已經離職
A:
您好,民法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為民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
而就您溢領加班費之部分,是因為前公司人資部的疏忽導致計算錯誤,您並無受領此部分加班費之正當原因,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並且導致前公司受有損害。不論是否為前公司人資部的疏忽,您皆應返還溢領之數額給公司。若不予理會,縱使您已離職,前公司仍然可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您所溢領加班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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