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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汙辱


陳OO 發問於 2019-07-08 | 雲林 | 其他

Q: 想請問
公司男性高階主管多次在公私場合以連名帶姓外加台語髒話指女性生殖器等字眼嘲諷女性職員
在於公司辦公室大聲辱罵!!!讓女性職員深感不適,且被侵犯之意!!!
當下已告知老闆,且也當面告知不舒服,公司卻沒人要處理,且覺得無所謂
是否構成公然汙辱及性騷擾...

且因位高權重職位(老闆朋友),多次身體觸碰(有碰觸到大腿及胸部),皆在沒有第二人的地方
雖已感不適,但又怕得罪他,而造成更多難聽流言!!!又怕跟老闆講會石沉大海,畢竟他們是朋友
後面雖然已告知老闆此人行為造就身心不舒服,但老闆卻不處理,以至於拖了有點久!!!深感無奈
是否故意等追溯期過,這位位高權重又有關係的人就無罪呢?!

過了超過半年,公司才願意要處理
並要求寫申訴單!!!但...有用嗎?!

申告勞工局有用嗎?!
以寫申訴單,是否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
在此公司已經無法繼續,一直被此為位高權重者莫名散波莫須有流言攻擊
(與合作廠商接洽之人員,攻擊本人與老闆有一腿等不當言論,或是勾引老闆以達工作等等等莫須有流言)
已感身心俱疲!!!
卻被檢討是之前未申訴而隱忍!!!

法律到底是保護甚麼人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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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公司男性高階主管多次在公私場合以連名帶姓外加台語髒話指女性生殖器等字眼嘲諷女性職員
在於公司辦公室大聲辱罵!!!讓女性職員深感不適,且被侵犯之意!!!
當下已告知老闆,且也當面告知不舒服,公司卻沒人要處理,且覺得無所謂
是否構成公然汙辱及性騷擾...->
1.1辦公室是公開場所,若嘲諷有污辱之意有可能
1.2連名帶姓外加台語髒話指女性生殖器等字眼嘲諷女性職員可能構成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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