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您購買的商品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之範圍,則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七日鑑賞期,買家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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