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但只有出資,並未參與營運或擔任董事或監察,目前公司有欠款600萬,若是公司倒閉,我會背債嗎?會依照股份比例去清償債務嗎?
A:
您好,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只有出資,並未參與營運或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並非公司負責人,且公司與股東為不同之主體,故如公司倒閉,股東不會背債,不會需要清償公司名義之債務。
參照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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