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名陌生人向我調派6/29.30的舞者,我先請他匯總數半額訂金,
舞者找好了,我卻遲遲沒收到訂金,
我告知他說如果取消的話要另外補,
他6/22跟我說取消後,我也再次提醒他要補貼總數半額,他已讀我後便找不到人。
行規規定若在一個禮拜附近臨時取消,需補當日薪水半額。
後面我也都自掏腰包付補貼舞者的錢。
1.請問這有構成法律什麼罪嗎?
2.如果要備案該怎麼說?
A:
1.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民法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3.建議您先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
4.若金額不高,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或許有空間。
5.除非能證明對方自始就意圖詐欺,否則較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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