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其他企業法規 股東糾紛

股東糾紛


wOOO 發問於 2019-06-28 | 高雄 | 製造業

Q: 起源於40餘年的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糾紛。
(1)不執業股東A董事在股東會時向公司會計B與負責人C要求提供庫存表與相關明細帳遭拒,並告知系統故障無法提供帳目,僅能提供會計師簽證之外帳。A董事股東能採取何方式進行自力救濟(A握有公司些許年度內帳)?
(2)股份有限公司欲結束營業,但負責人告知其沒有領公司薪水,所以接下來不處理公司任何事宜,但其持有公司章並無繳出,而導致公司一年空轉,A股東可執行何種權益?

行政法規

瀏覽人數:1320

A:  您好:
公司法第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對於檢察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規定:「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1)A董事股東具有股東身分,倘若符合上開公司法第245條要件「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影本等文件,證明符合上開資格後,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2)對於負責人保管公司章拒絕提出一事,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A股東可請求監察人代表公司對於負責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保管物,或由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對負責人提起返還保管物訴訟。倘若要妥適解決此問題,宜注意公司應先另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採特別決議解任執行業務之董事,再另行選任董事,由新董事會成員召開董事會選任新董事長,使原負責人喪失董事長(即公司負責人)資格後即無持有該公司章之法律上權源,再請求其辦理職務移交並返還公司章予公司。
(3)承上,另可參酌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63號民事判決見解:「按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與解任董事、監察人之意涵不同,當無須於改選前先經特別決議解任全體董事、監察人,僅須以選任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方式即以公司法第174條所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出席,並行同法第198條累積投票方式選任之。」由公司直接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改選全體董事,股東會採普通決議之方式即可。再由董事會選任新董事長,新選任之董事長再代表公司向負責人請求返還公司章。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所長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