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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公司法第371條實務見


高O 發問於 2019-06-27 | 臺北 | 其他

Q: 請教有關公司法第371條中所謂外國公司未經登記,不得從事業務行為中:業務行為定義包含了哪些行為?及實務見解為何?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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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問題:

依據公司法第371條規定:「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
依據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
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外國公司指派或辦理所在地變更;屆期仍不指派或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辦事處之登記。」
經濟部92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
一、公司法第371條第2項規定:「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
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稱營業,原則上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
商業活動。
二、公司法第386條規定:「外國公司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派
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所稱「業務上之法律行
為」,實務上,除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外,尚包括議價。」

且須注意: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認許之規定;第386條已將指派代表人設置辦事處之「報備」修正為「登記」。

依據經濟部92年10月29日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之見解,認定簽約、投標、報價、採購及議價之營行為,均屬於業務行為。相關內容供您參考,如有任何進一步之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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