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如果乙方出資投資甲方公司,未有公證人及公證的合約書,合約書備有投資架構及出資方式、保密條款、股權轉讓限制、利潤分配、合夥投資協議終止條件、違約時責任...等細項,雙方本人簽定後,這樣是否有法律效力?
A:
您好:
除非法律另有明文約定或要求必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否則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書面為限,即便是口頭合意,也能夠有效成立契約。
此部分可以參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在投資契約中,雙方若是針對投資內容、架構、利潤分配、違約責任及終止條件達成共識而有所合意,則雙方簽訂契約當下,契約即能有效成立,並不以公證為限,公證的目的只是為了要加強文件的真實性,降低糾紛發生機率,並可以減少日後訴訟舉證的困難,但原則上契約並不會因為文件未經公證而無效
因此,簽約後雙方就必須遵守合約內容進行履約,若一方未能依約履行,另一方是可以依照契約內容要求履約、損害賠償、解除或終止契約等請求。
簡要說明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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