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依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辭職後,常務董事會,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辭職,應即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尚無依同條第三項推選代理人之餘地。
二、按常務董事會係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董事長辭職後,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司法院七十年九月四日(70)廳民一字第0六四九號函參照)。(經濟部七五、七、八商二九八二三號)
試問:政府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是否應比照辦理,而所謂"應即"有無期限限制,再者,依財團法人法的精神,董事長應屬專職,得否由公務機關長期代理?
A:
藍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政府財團法人董事長辭職問題,謹回覆如後:
一、政府財團法人之相關規範,是依據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7人至15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1人為董事長,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長1。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15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1人。」、「董事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聘(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又,財團法人董事之產生方式,根據同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社會公正人士。四、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捐助或捐贈之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推薦(派)之人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規定其董事以下列方式產生者,其人數應計入前項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人數:一、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二、由政府機關(構)特定職務之人員擔任。三、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前二項由政府機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代表,得隨時改聘(派)補足原任期。」、「依前三項規定遴聘、指派、同意或改聘(派)董事或代表,自遴聘、指派、同意或改聘(派)通知到達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時起,依通知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謹提供相關規範,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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