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與醫院因訓練有簽下三年合約,但因個人因素需先終止合約,尚未接受醫院的訓練,若醫院提出要賠償違約金是合理的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合約應有違約金之約定,針對違約金,仍應視實際有無受損情況來認定,若認為違約金過高,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屆時若醫院提出違約金之請求,則您可以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主張酌減違約金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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