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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相關疑問


曾OO 發問於 2019-06-19 | 彰化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補習班的員工入股分紅,離職後需要受競業的規範嗎?(已解除股東的少額股份),但有簽競業。
離職時簽了股 金分3期歸還,第三期,老闆以競業為由不歸還剩餘股 金。請問合法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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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無競業禁止的問題,要看針對這個部分雙方有無約定惟競業禁止是否合法有效,可以參酌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兩造間系爭同意書中關於競業禁止約定之內容,並無特定競業禁止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復未給予伊任何補償,致使競業禁止約定過於空泛、模糊,不僅令伊難以預見及遵守,更因競業禁止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不明確,嚴重限制伊之經濟生存能力,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意旨,前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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