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向銀行借款, 日本客人做擔保人
後公司倒壁.日本客人要負擔什麼責任?
公司負責人已過世!
日本人可再來台灣嗎? 已發生16年了!
A:
1.公司向銀行借款, 日本客人做擔保人
後公司倒壁.日本客人要負擔什麼責任?->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40 條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2-1 條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第 743 條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綜上代負履行責任
2.公司負責人已過世!->不影響
3.日本人可再來台灣嗎? ->
您的問題不明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