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为公司撤廠關閉,公司董事长(兼財務長)以扣留資遣費與離職金威脅我與大陸廠財務主管協助他做假帳與詐領薪資丶逃漏税等等侵占公司的大陸廠公款,請問我們該如何主動檢舉与自保,谢谢您
A:
1.威脅我與大陸廠財務主管協助他做假帳與詐領薪資丶逃漏税等等侵占公司的大陸廠公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
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2.您可具狀向地檢署告訴,或按鈴聲告
3.或可向警察局備案
4.以上建議供參以上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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