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目前的特別休假規範,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對於特別休假採取周年制,則您於該公司任職滿兩年後,即已依法獲得10日的特別休假,也就是說於2018/9/1起即可享有10日特休的權利,除非您預留離職的日期短於10日,否則此特休權利並不會因為您提前離職而須依照比例發給,您仍然享有10日特休,若離職前尚未休畢,則也可以折算成工資。此部分亦可參考勞動部常見問答,僅節錄網址如下: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56/。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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