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詢問洽談併購時,收購意向書(Acquisition letter of intent)之法律效果。
若未簽署對雙方之權益差異?
A:
此需視收購意向書的實際內容而訂。因契約的性質以及是否有拘束力與契約的名稱可能沒有直接關聯,而需視實際內容而判斷。
有許多公司在接洽併購可能性的時候,基於許多原因(例如尚需進行法律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後評估公司狀況, 併購的方式或價格尚未決定等因素),所簽的意向書會註明該意向書僅是作為雙方友好洽談併購的開始,並明白註明收購意向書並無任何拘束力,需待雙方討論後才簽署正式併購協議書。
因此,上述的收購意向書在法律上雖無拘束力,但有商業上或有一定的意義(例如,有些公司簽妥無拘束力的意向書後,雖無法成功達成併購交易,但在數年再友好重啟併購談判並且再簽意向書的,亦有許多案例)。
但是,如收購意向書的內容,已明訂一定條件(例如雙方需在一定期間內談妥併購條件,簽訂併購協議;甚至約定併購的方式以及併購價格等重要條款等),此時契約書的內容很可能是有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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