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民法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依您所述,您已預先付款,店家卻沒有出貨,賣家明顯違反給付義務,您可起訴請求賣家出貨給您。
倘若您已不想要該物品,您也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您的價金,此部分同樣可以起訴請求,亦或是向法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取回貨款。
謝謝!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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