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詢問律師
本人在107/4/10進公司上班
到今日108/6/7
108/3/3.3/4腰痛請病假 共計兩天 也都有按照公司規定
到"板橋亞東醫院"看診 開立診斷書
108/6/6 背痛請病假 共計一天
108/6/7 主管告知 公司要我留職停薪 把病看好
或是 更改上班時間 改成上班8個小時 薪水另談
稍微在網路上收尋了一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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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傷病假(一般簡稱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向公司請普通傷病假:
(1) 一般: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三十日部分無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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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多 我才請了兩天假 公司卻強制要求我留職停薪 或是 少領薪水
請問公司能強制要求我留職停薪嗎
如果 不同意留職停薪與更改上班時間的話
請問我能做些什麼防範呢 (以至於之後申訴有利)
謝謝您的答覆
A: 您好:所謂勞動契約,就是指資方與勞方間所訂立之勞動契約,原則上相關之變動,需經雙方合意,或者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因此,資方除非有正當事由,否則並無強制勞方留職停薪之權力。如果勞方不同意留職停薪,資方必須具體指出究竟是基於何種原因需要使勞方留職停薪,或者調動上班時間,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等措施,基本上勞方如果遇到上述不合理之勞動條件變更時,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與資方調解。至於您所謂防範作為,基本上在法院內講求的是證據,如果提不出證據證明資方當時是無理要求您留職停薪,會對您非常不利,因此,除了書面往來之證據外,最常見者乃係錄音紀錄,尤其是主管要求您留職停薪時,您詢問主管為何要留職停薪或減薪之原因,而主管很誠實跟您回答是基於何種非正當化理由時,將來在訴訟上縱使資方再搬出其他理由,反而就能凸顯是臨訟之詞而不足採信。因此,建議您能錄音蒐證,但切記,所謂錄音是指您跟其他人的談話,並不包括第三人跟第四人以外之私密對話。希望以上回覆能幫上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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