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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資料取回


黃OO 發問於 2019-05-28 | 高雄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律師,個人因人事保證而繳交保證人相關資料,離職時公司回答人事保證依僱傭關係解除而消失,但資料仍需留於公司,請問我真的無法將保證人資料取回嗎?
畢竟是保證人的資料,還是想將資料拿回還予保證人,謝謝律師的耐心閱讀及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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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據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即人事保證契約自成立生效日起,將屆滿三年時,事人得另訂定新的人事保證契約,若當事人無另訂新約,原人事保證契約自於屆滿三年時消滅,至屆滿消滅後所生受僱人職務上之行為,人事保證人不負代為賠償之責任。

人事保證契約的存續效力,應與僱傭契約之存在同步,若受僱人自請離職,或受到僱傭人之解聘,自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日起,人事保證契約存在之效力,應自受僱人自請離職或解聘(終止僱傭契約)生效之日起,同時終止。自人事保證契約終止或消滅後所生的事項,人事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但在終止或消滅前人事保證契約有效期間所發生之保證事項,責任未解除前,人事保證人對該項責任,仍應負代為賠償的責任。

再依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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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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