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超過住院傷病假一年之部分,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依題旨,勞工住院傷病假的日數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部分必須以事假和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仍未痊癒,始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請住院傷病假一年後,勞工因不能痊癒而申請留職停薪,公司並無義務同意,而屬雇主之權利,雇主可衡量雙方權益決定是否同意留職停薪,若逾期未癒,雇主不同意留職停薪,則須依法資遣或優退。
簡要回覆如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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