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離職前預告期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來信所述之情況,於5/17提出離職申請,加上30日後,離職日應為6/16。
而特休部分因為不包含假日,若您還剩下七日特休,因中間適逢端午連假,假設您的工作日為周一至周五,倒推七日後,最後上班日應為6/4。
您的算法無誤,建議您可以向公司人資再次確認,於此一併提醒您,離職前請務必依照公司規定完成交接手續,以避免因未完成交接導致公司受有其他損害,而遭公司另行求償。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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