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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9-05-11 | 臺中 | 製造業

Q: 於107年承租一間廠房 屋主說約120坪 合約前有口頭承諾我們拆除前方的舊建築 而對方有要求公證 但在第一次公證時 合約上有寫全部出租 可是當時我公司還沒成立 所以只用我個人名義承租 約定要在我公司成立的時候再重新公證 但在我將廠房內所有東西都處理完了(辦公室約20萬 地板約10萬 電線約20多萬) 第2次去的時候改口說前方的舊建築不算承租的部分 (因此我也用不到跟很難看)那時心想 如果不租 這些東西都浪費了 也無法在段時間內再找到合適的廠房 事後屋主說他會拆 但在另外租我們 本來那個部分也就打算停車而已 想說做生意 也不想計較(雖然心有不甘)事情一拖也幾個月過去了 到了拆的時候 居然屋主另外蓋了2間房間一間打算放自己的東西 一間給我們用而且還很難停我們就說 這樣的話我們不租了 他就直接封起來了雖然不影響我們營業 之後 餔柏油路的時候有疑似量測人員在量測道路的時候跟我們說 他新蓋的建築是國有地 同時告訴我們這是違章建築(包含我們剩餘的廠房全部都是)
想問
第一: 屋主這樣承諾的事沒做到 這有合約算有效嗎?算詐欺嗎?
第二: 整個都是違章建築 即便有公證 具有法律效益嗎?我租金還要給嗎?
第三: 我準備調解委員會調解了 這樣我有勝算嗎?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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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屋主口頭承諾而並未記載於合約上進而公證,事後反悔乃屬於債務不履行,而非屬詐欺。

2.即便是違章建築,租約仍然有效力。

3.必須要研讀契約以及了解全部事實才能判斷。

建議留存所有溝通往來信件以及相關資訊,並尋求律師居中協商,以利後續釐清爭議。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初級合夥人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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