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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補休未休換工資之計算方式

補休未休換工資之計算方式


趙OO 發問於 2019-05-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07年勞基法新增訂了32-1條,明訂加班所換取之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請問若「加班發生日」發生在106年,也就是這個法令頒佈前,一直到現在108年才要結算並發放工資。請問工資計算方式是否必須用現今之32-1條計算呢?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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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係107年3月1日起施行,故倘於107年2月28日以前所發生加班事實補休相關事項,並無勞基法第32條之1之適用,而應回歸勞資雙方當時有無相關約定,如雙方已有相關約定者,即應依照該約定辦理.
在勞基法第32條之1施行前所發生之加班補休,如未補休完畢,而公司亦同意至108年時辦理結清並發放工資者,其發放工資之計算方式雖非依照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但基於當時加班費換補休,在法律性質上有認為屬於新債清償,即新債務(補休)不履行,則舊債務(加班費)未消滅,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亦應依照雇主當時本來所應給付之加班費來發給才是,最終結論仍同勞基法第32條之1的方式,都是以發生加班當時之加班費計算標準發給.
以上簡要說明,謹供參酌.
環宇法律事務所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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