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關契約不履約的問題,若與對方訂立勞務租賃服務合約,契約有載明如解約要賠償投入之損失,而無寫明包含未履行期間之預期營收損失,請問一般民法有納為可求償的範圍嗎?求解謝謝
民事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律師
志業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1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第2項)」請求賠償的範圍的確有可能包括「所失利益」,但實際上請求上所失利益還是有一定要件,您的案例不見得符合,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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