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的特休規定,有規定說每人連續假只能休4次,連續假的定義是自己請兩天以上跟請禮拜五或禮拜一(連續到六日)
每個人都有請假代理人,所以請假上也並不影響公司營運。
這樣規定是否合理?
敝公司為30人規模的貿易商,有限公司。
A:
您好:
關於特休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8條,依照該條文第2項之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由於特休的目的是為了要提供勞工休息之用,因此原則上應由勞工依照自身意願及規劃決定,除非有經營上急迫需求,否則公司不得單方面要求或限制勞工安排特休之權利,且此部分應該由公司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若勞工排定特休將會導致生產線嚴重停擺或是有其他重大影響或虧損之情事,例如無法及時調度人員完成工作等,如此方得另外與勞工協商更改排休之日期。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已經涉及限制勞工排定特休之權利,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檢舉者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您可以先提出相關規定向公司說明,並建議公司應修改相關規定以免觸法,若公司仍置之不理,亦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逕行提出勞動檢查之請求,以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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