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因現任公司負責人只是名義上,但實際在運作是另外一位,所以想更換負責人,請問如何處理
2. 如果新負責人先前有公司的銀行債務問題,是否還有辦法繼續當負責人
A:
您好
如果要變更目前公司負責人,請向當初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領取申請變更登記的表格填寫,並附上主管機關要求的資料,即可變更登記。
至於擔任公司負責人的消極資格,公司法第30條及第192條第5項規定,經理人、董事和監察人在以下的情形不得充任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因為尚無法從您的提問中了解貴公司的組織型態及新負責人更細部的情形,謹提供上述意見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鄭瑜凡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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