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如果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請育嬰假後銷假上班,但公司已經無適合職務或原職缺已經填補)資遣員工,是否還需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關於您的提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原公司如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除須將該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因該條第1項各款之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受僱者,「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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